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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村主任句“人渣”,被拘10天罚500,官司打到省高院:维持原判

2025-07-03 16:04 来源:网络 点击:

骂村主任句“人渣”,被拘10天罚500,官司打到省高院:维持原判

引言:

你知道吗?骂人也是犯法的,可能你的一句无心之语,就会被罚处行政拘留!

这不是忽悠,也不是夸大事实,因为现实当中就真有这样的事情,并且还不止一起。

在河南省信阳市,因为口头争执,一位村民就骂了村主任一句“人渣”,结果村主任报警之后,这位村民就直接被拘留10天,还罚款500元!

为此,这位村民一路打官司,可最终官司打到了河南省高院,也没能将自己的处罚给撤销掉。

仅仅是因为一句“人渣”,官司就打到了省高院,这究竟还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场村民与村主任的battle战!

“人渣”与“村霸”

2020年3月某天,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某村中,村主任将全村的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叫到一起,大家一起召开例行的村干部考评会。

林某作为村民小组的代表,也参加了这次会议。但是这天林某心情不好,再加上他对一些村干部心生不满,于是开会之前就没好脸色,还忍不住高声抱怨了几句。

林某说,咱村的干部一天天就知道开会,就这么20几个人,哪有那么多的会开,有啥话直接在手机上通知就行了呗。

一旁村主任王某听完就不乐意了,心想自己可是村里的“一把手”,这姓林的显然是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说我坏话,这是表达对我的不满呢。

于是村主任就制止了林某,让他别再说话了。可林某是一个暴脾气,没两句话两人就发生了言语争执,当着屋里20多个人的面吵了起来。

期间,林某骂了村主任一句“人渣”,村主任也说了林某一句“村霸”。不过好在两人都很克制,没有进一步发生冲突,在被众人拉开之后,争执也就结束了。

就这样,会议还没开始众人就不欢而散。不过这些村干部、村民代表们都没有当回事,只认为是一场小小的争执,过不了多久就平息了。

但是,村主任却不想将此事轻轻揭过。村主任心想,林某当着全屋20多个人的面,竟敢骂自己是人渣,这就是污蔑自己的形象。村主任认为,林某已经构成了对自己的侮辱。

于是村主任向县公安局报了警。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之后,也觉得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吵架,林某当众辱骂村主任是事实,污蔑村干部形象也是事实,随即对林某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县公安局认为,林某在公开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辱骂村干部“人渣”,已经构成对村干部的侮辱,所以对林某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罚金500元。

行政复议,林某处罚被撤销

县公安局的处理结果下来之后,林某表示不服气,并对此提出了抗议,他不认可公安机关给出的处罚决议。

在林某看来,他只是随口说了一句“人渣”,并没有指名道姓骂村主任就是人渣,同时村主任也骂自己了一句“村霸”,所以这顶多算是两人互骂,要罚也不能只罚自己一个人。

于是林某就将此事上报给县政府,同时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

很快县政府就做出了回应,认为林某虽然确实在公共场合说了脏话,但这件事是有情可原。

县政府认为这只是林某对村主任表达不满的一种态度,是对村主任行为的一种批判,并不能构成人格侮辱。同时林某在吵架过程中,也保持了克制,只说了一句“人渣”,后续没有骂人的脏话。

于是县政府决定,林某的行为只是普通吵架,构不成人格侮辱,所以公安局应当撤销对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村主任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被撤销,林某是达到目的了,心满意足。可他还没高兴几天,后面又传来新的消息:这个拘留所,你非进不可!

事情是这样的,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下达之后,这边村主任就不爽了,想着自己不能白白被骂,一定要让林某付出“代价”。

于是村主任以县政府为被告,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光山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这位村主任的描述当中,他认为如果林某是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完全可以私下里找自己协商解决。但是林某在公众场合辱骂自己,这就是故意对自己的报复,显然是已经构成自己的侮辱。

同时,村主任还提出一点,那就是林某并不是第一次因为侮辱他人而受到处罚。早在2014年,林某就犯过此类错误,因为侮辱他人,受到了警方的行政处罚。

所以村主任认为,这一次林某对自己的侮辱,属于“情节严重”,公安局对他处以拘留的处罚,是合理合规的。

对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村主任证据充分,林某侮辱村主任“人渣”事实明确,光山县公安局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光山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维持光山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这一审判决下来,林某又要进拘留所了!

一波三折,官司打到省高院

林某此时已经不在乎要不要拘留了,他现在想的,就是要把这口气争回来。

先前村主任找公安局,林某就找县政府;如今村主任将事情告到法院,林某也可以去更高一级的法院去告,同时他还拉着县政府一起去告!

就这样,林某拉着县政府浩浩荡荡杀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林某和县政府都有自己的理由。

县政府认为公安局在此事件上处理不当,公安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复议要严格执行;即便公安局不满县政府的决定,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而不应该选择司法途径。

林某认为,自己骂了村主任一句“人渣”,村主任也骂了自己“村霸”,这就是口角纠纷,构不成人格侮辱。况且如果处罚,为什么只处罚自己,村主任没有受到惩罚?

同时林某还称,“情节严重”行为是指六个月内连续犯错,但村主任举例是六年前的事情,所以这不符合规定。据此,林某要求撤销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不过,河南省高院认为:林某对村干部的辱骂,是否构成侮辱,要根据场所环境和人员情况决定,同时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这话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你们确实是在大庭广众之下骂人了,人家村主任感受到侮辱,所以你受罚是合理的;但是你没告村主任,证明你没有感受到侮辱,那村主任就不用受罚了。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林某依旧是处10日拘留,罚款500元。一锤定音!

无独有偶,没有实证的辱骂行为也要被拘留

河南林某跟村书记的事情虽然闹得沸沸扬扬,最终也没逃得了处罚。但事实上林某确实是爆粗口了,这一点没的说。

但接下来这例案子就有意思了,一位男子根本没说骂人的话,结果还被实实在在的拘留三天,最后被一句轻飘飘的撤销处罚给打发了。

在浙江省湖州市,有位徐先生,运气好的是他们家房子要拆迁,能获得一大笔钱;运气不好的是徐先生家房子拆迁时,遇到了违法征收,损失了一大笔钱。

于是徐先生就去信访局上报信访,结果吃了个闭门羹,自己请求没被答应不说,信访局的人还给他脸色看。

民不与官斗,徐先生没当回事就回家了,打算继续忙自己拆迁款的事情,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果谁知道,当天下午,信访局副局长李某就来到派出所报案,声称徐先生在信访大厅对他说了一句“书都读到狗肚子里了”,这句话对自己造成了侮辱。

派出所接到报案之后就展开调查,大庭广众、言语辱骂、受害人受到侮辱,三者齐备。于是很快派出所就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对徐先生进行了三日的行政拘留。

徐先生一头雾水的进了区公安分局,然后又一头雾水的被关了三天。释放当天他才明白是怎么回事,然后徐先生大呼冤枉,因为自己根本没有说“书都读到狗肚子去了”这句话,对方也没有证据!

无法自证清白

于是徐先生找到了市公安局,想要讨要一个说法,但市公安局说,受害人那边有证据可以证明徐先生说了那句话,所以说区分局的处理没有问题。

另外,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说徐先生虽然你真的骂人了,但是情节较轻,拘留这样的处罚也太重,所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销对你拘留三日的处罚!

但都已经被拘过了,现在撤销处罚有什么用?

对此,徐先生感到既不服气又委屈,因为他真的没有说过“书都读到狗肚子去了”这句话。市公安局虽然撤销对他的处罚,但还是认定他犯了错误,另外,市公安局也没有出示任何他说过这句话的证据。

于是徐先生一怒之下就将此事告到法院,不争馒头争口气,一定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结果嘞,法院开始推锅了,法院说,市公安局帮你进行撤销处罚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你想证明清白,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一审法院没有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这上面的内容,还写着徐先生骂人这一错误行为。

随后徐先生再次上诉,想要驳回一审的宣判,同时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此,市公安局只表示自己一些行为符合规定,程序合法,没有不当之处。但是对于徐先生是否真的骂人却只字不提。

二审法院也认为,市公安局行为一切合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必撤销。同时,法院再一次说起,徐先生是否真的骂人是事实问题,不是行政诉讼问题。

所以,直到现在,徐先生仍然证明不了自己的清白。

结语:

这几件消息被发到网上之后,网友纷纷表示“后怕”,感谢昔日朋友们的“不告之恩”。同时网友们还调侃说,看来以后要管住嘴,不然说不定哪天就进公安局了。

事实上,对于辱骂别人进公安局这种事,也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两个人关起门,不管怎么骂都没关系,但在公共场合同时还有外人的情况下,就该小心了。

但只是因为一句“人渣”,林某就受到顶格处罚;因为一句莫须有的“书都读到狗肚子去了”,徐先生就受到三日拘留。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罕见的。

不过这其中的内情,懂得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