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生活 > 杂谈 > 正文

​民法典检说 | 莫让恶作剧变“悲剧”,民法典教你知责明责

2026-04-08 06:28 来源:网络 点击:

民法典检说 | 莫让恶作剧变“悲剧”,民法典教你知责明责

导 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的情怀。

每期一问

小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因开玩笑超出界限导致同学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四年级学生小明与小亮是同桌好友,平时在学校一起学习一起打闹,关系极好。一天上课期间,老师点名叫小亮回答问题,因为没好好复习,小亮回答得磕磕绊绊。看着小亮站起来后抓耳挠腮的样子,同学们都笑了。小明觉得好玩极了,为了更好玩点,小明想不如跟好友开个玩笑,于是伸手偷偷抽走了小亮身后的凳子。结果小亮好不容易回答完坐下时重重摔倒在地,同学们果然哄堂大笑。然而过了好一会都没见小亮站起来,这才发现小亮疼得脸色发白,汗如雨下。于是老师赶紧找人将小亮送去了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尾椎骨裂,需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小亮的家长要求小明家长赔偿,但对方认为“只是孩子之间的玩笑打闹”,且小亮也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拒绝担责。最终,小亮一方将小明及学校都诉至法院。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

本案中,首先,恶作剧者存在过错承担不可推卸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恶作剧者小明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主观上明知抽走凳子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存在明显过错。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故本案中,小明父母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其次,学校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经查,该校日常安全教育记录不完善,未能充分警示学生危险行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法院判定学校承担20%的补充责任。再者,受伤者自身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亮和小明平时虽存在一同玩闹行为,但在本次受伤事故中,小亮系正常参与课堂活动,对损害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无需自担损失。

温馨提示

活泼调皮是孩子们的天性,然而开玩笑也要有度,恶作剧若超出界限,既可能伤害他人,也可能触犯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家长需加强子女法治教育,帮助孩子明确行为边界,学校应安排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危险行为预警机制,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携手为孩子营造安全、友善的成长环境。教育孩子知法守法,从每一把稳稳放好的椅子开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 姚梅娟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