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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4种人有“免死金牌”,犯什么罪都不判死刑,是真的吗?

2025-12-24 07:32 来源:网络 点击:

我国4种人有“免死金牌”,犯什么罪都不判死刑,是真的吗?

我国每年都会有3900人左右,因各种重大犯罪被判处死刑。

可你知道吗?

有四种特殊人群,无论犯下何种过错,往往都能在判决中免于一死,相当于拿了块免死金牌。

第一类人群:未成年人

在我国法律中,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称作“完全无责任年龄”,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都不会被判刑。

但其监护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对被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比如2019年就有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例,家住大连的一名10岁女孩儿琪琪,被残忍杀害。

当时身中7刀的她,因失血过多殒命。

然而在其家属因此痛心疾首之际,一个更离谱的真相浮出水面。

经警方走访调查,最终锁定的嫌疑人竟是一名与被害者琪琪早就相识的13岁男孩儿“蔡某”。

被捕时,蔡某百口莫辩,承认了行凶杀害琪琪的犯罪事实。

但因其还有两个月才满14周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蔡某被送至辽宁省少管所,收容管理三年,而其父母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相应合理的赔偿。

那问题来了,如果该未成年嫌疑人已经年满14周岁,是不是就可以依法判处死刑了呢?

非也!

法律中同样规定,14到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中也指出,犯罪时如未满18周岁,将不适用死刑,同时也不适用死缓。

虽然如今当咱们看到类似的新闻,还是会寒心和唏嘘。

但孩子毕竟是祖国的花朵,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腐朽思想的侵蚀。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仍应是立法之根本和成人应尽之责。

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确实该以教育为主。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重罪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适用死刑,那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幸运儿”可以拿到免死金牌呢?

第二类人群:精神疾病患者

很多人应该都听说过类似的案例:

某人因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譬如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这时他突然表示自个儿有精神疾病,于是法院改判,该人最终免于一死。

好像“精神病”成了罪犯最好用的免死金牌,只要将它搬出来,你就能摆脱死刑。

那现实中真是如此吗?

其实不然!

在我国刑法里,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的判定有一套非常严苛的标准。

首先必须经由司法认可的心理学家及医院的专业鉴定,才能得出该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定论;其次,只有在经过鉴定,认为该精神病人是在无法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之时,造成了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就是经过专业鉴定,你犯罪的时候正在发病,完全没法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这种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并送至专门机构进行长期监控和治疗。

但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该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那他则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仍可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所谓的“精神病”并不是一块万能的免死金牌,它只能帮到那些真正存在精神问题的人。

如果你想钻空子,假借精神问题为自个儿脱罪,企图免于一死,不好意思,要逃过法定程序鉴定这一关。

那可比登天还难,杀人就该偿命,犯罪就得认罚,别耍些没用的小聪明,到时候搬石头砸了自个儿的脚!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精神病经鉴定后也可能免于一死,那你知道还有哪些人群犯什么罪都不判死刑吗?

在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经年满7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不适用于死刑。

先说第一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该名女性嫌疑人如果正处在怀孕期。

无论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包括审判前羁押受审时已孕的妇女,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依法都不能判处其死刑,也不适用死缓,且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为其进行人工流产。

比如在2016年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

35岁的妇女严某因为拐卖儿童二十多名,并在拐卖过程中致一名儿童死亡,被警方抓获,判“故意杀人罪”和“贩卖妇女儿童罪”,且判处死刑。

可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却发生了,就在判处死刑后没多久,犯罪嫌疑人严某突然表示自己怀有身孕,而经医生鉴定她的说法属实。

可这孩子是怎么来的呢?

原来是严某因为姿色尚可,勾引了一名狱中看守人员黄某,并多次与其发生关系,最终导致严某怀孕。

很显然,严某有很大嫌疑是为了逃避死刑而故意怀孕。

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最后没办法,依照我国刑法第49条:

“审判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严某最终被改判无期徒刑,而致其怀孕的看守人员黄某也被依法判处。

和孕妇一样,同样是刑法第49条的规定:

75周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属于年迈,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规定这类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

但别忘了还有一条附加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比如在河南长葛市,一个年仅7岁的小女孩丁某真,在街边玩耍时失踪,而后其尸体被发现,鉴定为他杀。

犯罪嫌疑人为一名年满76岁的老人罗某林。

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犯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应一定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严重者的除外。

那么你认为这样一个花季少女陨落恶魔之手,究竟属不属于手段极其残忍,该不该从轻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