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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益盛投资公司八分总、九分销售总监宣判 一实一缓天上人间

2024-08-23 17:56 来源:网络 点击:

北京日益盛投资公司八分总、九分销售总监宣判 一实一缓天上人间

2中层管理干部背景

被告人丁晓x,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俊x,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法院查明事情以及被告人退赔情况

经审理查明: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益盛集团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某大厦XX座XX室)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资质。被告人丁晓x原系日益盛集团公司第八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郭俊x原系日益盛集团公司第九分公司销售总监。

【非吸期间】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晓x、郭俊x在日益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组织安排下,以日益盛集团公司的名义,以保本返息为诱饵,伙同他人直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募集资金。【暴雷时间】2019年4月,日益盛集团公司无法兑付到期资金,案发。

【参与吸收金额】经审计,丁晓x参与募集资金1亿余元,郭俊x参与募集资金1000余万元。

【无自首、郭俊x全部退缴】2021年2月20日、3月2日,被告人郭俊x、丁晓x被查获归案。案发后,郭俊x退缴85万元在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晓x退缴6万元在案。另其他涉案人员退缴的125万元,现亦移送在案。

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丁晓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俊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丁晓x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在案之人民币二百一十六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1、关于2被告人的身份:一个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总经理,一个案发前系北京日益盛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销售总监。目前根据朝阳检察院的办案指引来看,属于2级管理层。

2、本案量刑考虑因素,为何一个5年以上,一个缓刑?

先看看共同点:

首先,都是从犯:朝阳法院目前的判决逻辑,我们以前反复强调过,目前法院对从犯的认定就是: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二人均是根据所处层级,按照上一级人员的组织和要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犯罪模式的确立与资金支配等方面不具有关键性的决策、支配权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再看看不同点,这也是判决产生差异的关键因素,智者当留心

1、职位不同,非吸金额不同,一个1个亿,一个一千万,犯罪金额差距很大,代表了社会危害性程度之差别;

2、最重要的就是退赔。法院表述为:被告人丁晓x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情况,郭俊x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情况,量刑时酌予考虑。其实,这才是重中之重,轻描淡写之间,真章立现。

大家要学会思考,一个重判实刑,一个减刑缓刑,判决结果天差地别,难道就没有关键逻辑,其实这个原因我们多次赘述,现实一次次的又在验证。那就是:皆在是否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上。法院看你是否真的认罪认罚,不是看的你口头的许诺,而是看你的实际行动,经济犯罪没有真金白银的追赃挽损的行动,谁又能相信你是真诚认罪悔罪呢?既然集资参与人受损得不到有效弥补,社会不稳定性增加,那么,不好意思,只能重判作为替代性补偿了。逻辑和事实,您都看清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