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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最大看点!香港国安委对香港司法具凌驾性,决定必须执行

2025-09-06 11:13 来源:网络 点击:

人大释法最大看点!香港国安委对香港司法具凌驾性,决定必须执行

文 | 柳扶风

今次人大释法的最大看点和重要意义,是根据《港区国安法》、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使国安法的权力,对香港司法、香港法院具凌驾性,他们必须执行国安委作出的决定。

其实,香港国安委“与生俱来”就有这样的权力——《港区国安法》第14条规定,香港国安委有权就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作出判断及决定,并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据此,人大释法认为,“不具在香港全面执业资格之海外律师”的问题,属于《港区国安法》第47条中需要认定的问题,应该取得担任香港国安委主席的特首发出的证明书。人大释法还认为,香港法院审理国安法案件时,若涉及国家秘密认定问题,应向特首提出并取得有关证明书。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必须执行。

人大释法认为,在《港区国安法》第14条下,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而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应尊重国安委的判断和决定,不得干涉;《港区国安法》第14条还明确规定,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上述可知,香港国安委的地位和权力,对香港司法具有无可置疑的凌驾性。然而成立两年半以来,在香港司法眼中,国安委似乎不存在,特区政府、特首也没有运用这方面的权力解决《港区国安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安法本身是否“安全”的问题,导致了在黎智英聘请“洋大状”介入国安案中,律政司与各级法院反覆博弈,让终审法院抓住“法律程序”问题判律政司败诉,逼得行政长官要上书人大释法。本来一件完全可以在《港区国安法》和国安委自身权力范围内解决的问题非要闹到中央,搞得沸沸扬扬,为外国势力干预香港司法提供口实。

笔者曾质疑香港司法中人包括检控官、法官、律师有没有好好学习《港区国安法》?现在要再质疑特首和国安委的三司高官们有没有好好学习《港区国安法》?这事必须检讨!

本文原载于东方日报,原标题《人大释法最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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